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902号
原告:李某,女,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群,女,196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被告路某之母。
原告李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人民陪审员 田红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