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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902号

李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902号

原告:李某,女,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群,女,196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被告路某之母。

原告李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人民陪审员  田红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