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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3514号

赵少明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少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514号申请执行人赵少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凤翔路983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5629409429。负责人王军云,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7578M。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少明与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苏028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应支付赵少明工程款60515元,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0元,由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少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并将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向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赵少明,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赵少明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赵少明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赵少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明

审判员  陈红英

审判员  宋 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丹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