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徐开荣,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三号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邱广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