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2321号

徐开荣、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开荣,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徐开荣,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三号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邱广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