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25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71827222-4
法定代表人:毛国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胜利街32号1栋3单元13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02198405270923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查询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社保缴存信息、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曹耀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代理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