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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054号

3054俞亚东与姚秀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亚东,姚秀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054号申请执行人俞亚东,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姚秀美,女,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俞亚东与被执行人姚秀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姚秀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俞亚东担保代偿款本金15056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姚秀美负担(此款原告同意并已先行垫付,由被告姚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与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由石磊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5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58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故,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到被执行人姚秀美住所地调查,村干部反映,姚秀美现已离婚,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且欠债较多。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姚秀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石磊山

代理

审判员  郑森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