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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3215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与张耀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张耀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321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瞿阳镇国槐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46171909。

负责人:侯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磊,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耀辉,男,地址:遂平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与被告张耀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平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金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军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