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兴隆大道238号2号厂房幢,组织机构代码78449315-6。本院在执行周勇与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勇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勇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饶 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艾宏洲
书 记 员 王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