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276号
申请执行人:李险,男,1992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傅杰,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205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李险与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傅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傅杰在本市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杰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以曝光。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320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