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姜勇,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李德其,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姜勇与李德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4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德其支付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5,939元、护理费2,02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2,3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55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李德其名下邮储银行账户内有7.18元外,无车辆、证券、不动产、其他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10月26日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扣划。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的限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以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沪0104执24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怀茹
审判员 耿小夏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家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