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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577号

577朱武俊与袁军宏、衡阳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武俊,袁军宏,衡阳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577号

申请人:朱武俊,男,1968年1月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

申请人:袁军宏,男,1974年12月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

申请人:衡阳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765610820E。

法定代表人:万克元。申请人朱武俊与被申请人袁军宏、衡阳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军宏、衡阳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险单号为ACHZD58ZQ000019C)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军宏、衡阳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