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5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组织机构代码70934607-6。
法定代表人:熊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5-2,组织机构代码66641470-1。
法定代表人:周平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00元、违约金6600元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渡法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岳宏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