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郝栓,男,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秀莲,女,汉族,1959年9月28日出生,退休职工,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与被执行人郝栓、李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郝栓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郝栓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元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
二、冻结被执行人郝栓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