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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执恢3号

朱大志、寿云锋、朱刘芝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大志,寿云峰,朱刘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朱大志,男,194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

被执行人:寿云峰,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

被执行人:朱刘芝,女,1968年3月13日,汉族,沙洋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大志与被执行人寿云锋、朱刘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大志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822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草

审 判 员  杨晓文

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