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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恢89号

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叶富、谢勇、伍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叶富,谢勇,伍红梅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714446960。住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6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乐,该公司行长。

被执行人: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注册号:510921000002604(1-1)。

法定代表人:叶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富,男,生于1971年10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县

被执行人:谢勇,男,生于1968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伍红梅,生于1970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叶富、谢勇、伍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2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归还2,138,418.0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54元,执行费2390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仅履行部分义务)。执行中,已查控被执行人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叶富、谢勇、伍红梅的财产,并已限制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海文

审 判 员  陶清珍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