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5262号申请人胡月琼。委托代理人黄简。被执行人魏俊森。申请执行人胡月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俊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059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577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03民终205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李欣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