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3执1963号

程金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金明,叶倩,汪樟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程金明,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叶倩,女,1978年2月2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汪樟水,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遂昌法院(2017)浙1123民初2054号调解书,于2017年0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汪樟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汪樟水名下所有财产、收入和银行存款在3742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及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孟志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苏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