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804号
原告:田志明,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民,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田文,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田志明与被告周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田志明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志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田文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志明负担。
审 判 员 刘抚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乔波
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