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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804号

田志明与周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志明,周田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804号

原告:田志明,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民,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田文,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田志明与被告周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田志明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志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田文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志明负担。

审 判 员 刘抚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乔波

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