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3125号
原告:何兰英,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7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青松,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何兰英诉被告刘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何兰英已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其诉讼主张为请求依法分割原告何兰英与被告刘云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且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立案,且此案件已进入诉讼过程中。现原告何兰英再次以同一被告、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何兰英再次诉讼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兰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景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超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