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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执116号

(2016)湘1226执11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谢武郎、刘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谢武郎,刘芬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569号,组织机构代码:70745873-6。负责人杨理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谢武郎,男。

被执行人:刘芬,女。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谢武郎、刘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武郎、刘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舒 杰

审判员 周尚清

审判员 谢 钧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