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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1017号

浙江宁远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宁远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尤奈特电机有限公司,厉向阳,曹跃君,厉晓明,曹美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1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宁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厉晓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248号。

负责人:斯晶虹,支行行长。

原审

被告: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临江工业区马徐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厉向阳。

原审

被告:浙江尤奈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灵石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东。

原审

被告:厉向阳,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审

被告:曹跃君,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审

被告:厉晓明,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审

被告:曹美锦,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上诉人浙江宁远工贸有限公司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10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浙江宁某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认为其所在地在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功能区,故本案应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同一诉讼存在多个被告的管辖问题,因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个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金华市婺城区,故原告可选择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已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为金华市婺城区,综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基敏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