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韩旭,男,1956年6月8日出生,国际面具博物馆、天下奇壶博物馆、明清拾破画博物馆负责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武有声,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科诺华麦修斯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梅嘉麟,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韩旭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有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韩旭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武有声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旭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武有声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韩旭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武有声撤回反诉。
审判员 张明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