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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899号

韩旭与武有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旭,武有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韩旭,男,1956年6月8日出生,国际面具博物馆、天下奇壶博物馆、明清拾破画博物馆负责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武有声,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科诺华麦修斯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梅嘉麟,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韩旭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有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韩旭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武有声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旭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武有声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韩旭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武有声撤回反诉。

审判员  张明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