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丰宗梅,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生,砚山县人,住砚山县江那镇。
委托代理人:陆道晃,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华欢,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文山天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98741201H。
法定代表人:李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永通社区开化中路***号银都佳园奥特莱斯内。关于申请执行人丰宗梅与被执行人文山天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云260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丰宗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山天辰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新春
审判员 罗 娅
审判员 王先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传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