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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916号

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一庭申请执行王喜成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一庭,王喜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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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916��申请执行人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王喜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本院(2017)豫152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一庭申请执行王喜成盗窃罪罚金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喜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剩余债权数额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建 华

审判员 刘学���

审判员 陈 良 年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占 岳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