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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3122号

林桂英、天津市天基伟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桂英,天津市天基伟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3122号

申请执行人:林桂英,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基伟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大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桂英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基伟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9132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天津市天基伟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天津市天基伟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不动产权益、无存款、无证券权益;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久旺

审判员  王 栋

审判员  刘建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