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曹景云,女,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堡村。法定代表人杨山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景云与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曹景云借款11124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58元、缴纳执行费13520元。但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