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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097号之二

陈建英与李长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建英,李长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097号之二原告陈建英,女,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长俊,男,193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陈建英诉被告李长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以对方已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英撤回对被告李长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免交,保全费520元退还原告陈建英。

审 判 长  张凌飞

审 判 员  闵继承

人民陪审员  闵 鲍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