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097号之二原告陈建英,女,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长俊,男,193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陈建英诉被告李长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以对方已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英撤回对被告李长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免交,保全费520元退还原告陈建英。
审 判 长 张凌飞
审 判 员 闵继承
人民陪审员 闵 鲍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