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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4028号

刘鹏宇与丁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鹏宇,丁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4028号

原告:刘鹏宇,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

被告:丁永,男,汉族,农民,住汝南县。

原告刘鹏宇与被告丁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刘鹏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鹏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