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4028号
原告:刘鹏宇,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
被告:丁永,男,汉族,农民,住汝南县。
原告刘鹏宇与被告丁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刘鹏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鹏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