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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009号

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00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009号

申请执行人: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明世。委托代理人卞玉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薛吓光(已故)。

原告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偿付货款3,161,180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61,18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经查阅原审案卷、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薛吓光已亡故,亦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福清市亚光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红根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家瑶

审判长  陆红根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