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胜,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利军,1982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东胜与被执行人陈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