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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胜与被执行人陈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东胜,陈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胜,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利军,1982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东胜与被执行人陈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