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440号之四

雷栓社申请执行刘向钧、尹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栓社,刘向钧,尹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雷栓社,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

被执行人:刘向钧,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尹晓霞,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雷栓社与被执行人刘向钧、尹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4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刘向钧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向钧在中国建设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向钧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