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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273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姚中海、王庭秀、崔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姚中海,王庭秀,崔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73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

被告:姚中海。

被告:王庭秀。

被告:崔云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诉被告姚中海、王庭秀、崔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丁 海

人民陪审员  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  何庆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石朝军

书 记 员  蔡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