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166号申请执行人苗春凤。被执行人苗春苓。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苗春凤与被执行人苗春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0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3650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苗春苓名下无银行存款(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扣划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有房产登记(本院已查封,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房产)、有车辆登记(本院已查封,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正在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正在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16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存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