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本兴,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沧县某村党支部书记,住沧县。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金月,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沧县某村村委会委员,住沧县。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本兴、李金月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本兴、李金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5月份,被告人刁本兴受被告人李金月之托,经与被告人李金月合谋后,利用被告人刁本兴担任沧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协助乡政府实施本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李金月没有危房且不符合申请危房补贴款条件的情况下,批准李金月的危房改造补贴申请,并通过向高川乡主管危房改造工作的城建所所长闫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李金月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贴,后李金月采取提供虚假房屋改造照片、贫困证明等材料的手段,骗取了2013年度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4500元,后李金月将该14500元全部非法据为己有。该款现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某、闫某的证言;被告人刁本兴、李金月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刁本兴、李金月任职简历、户籍证明信、李金月危房改造档案、邮储银行沧县崔尔庄支行账户交易明细、土地登记卡、职务补贴发放表、《沧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本兴受被告人李金月之托,经与被告人李金月合谋后,利用被告人刁本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协助乡政府实施本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李金月积极退赃,且涉案数额与构罪情节接近,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刁本兴的辩护人关于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小,当庭认罪,退缴赃款,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刁本兴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金月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学文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