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403号
申请执行人:石桂娟,女,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云康园小区4幢3单元502室,身份证号:530102196506050769。
被执行人:孔萍,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二期盈江路33号7栋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530111196901160446。
被执行人:刘云平,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二期盈江路33号7栋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5301111962022400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桂娟与被执行人孔萍、刘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孔萍、刘云平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龙泉镇云波办事处中洲阳光小区22幢2层202号房屋一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0650元、未受偿人民币606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石桂娟,并对被执行人孔萍、刘云平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昆
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
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