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晓霞抚养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胡晓霞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200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法定代理人黄家祥(系黄某之父),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胡晓霞,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胡晓霞抚养费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120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晓霞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晓霞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2017年10月经调查村、组干部证实被执行人胡晓霞已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晓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黄家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48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胡晓霞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胡宽洪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晏中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成关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