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杨景华,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杨明与杨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景华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工商、车管、土管等部门无相关财产的登记,在房管局登记有座落于丰城市剑光街办剑邑大道102号梦想家苑《家居装饰城》12幢5层2-403室(产权证号:2007000160、面积:131.37平方米)房产一套已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因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民初2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南德
审判员 金 毅
审判员 周爱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