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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456号

杨明、杨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明,杨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杨景华,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杨明与杨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景华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工商、车管、土管等部门无相关财产的登记,在房管局登记有座落于丰城市剑光街办剑邑大道102号梦想家苑《家居装饰城》12幢5层2-403室(产权证号:2007000160、面积:131.37平方米)房产一套已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因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民初2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南德

审判员  金 毅

审判员  周爱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