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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884号之一

申请人孙秀展与被申请人赵世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秀展,赵世伟,王乐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84号之一

申请人:孙秀展,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

申请人:赵世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

申请人:王乐君,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马市街**号。

申请人孙秀展与被申请人赵世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追加、变更保全被申请人申请书,要求依法追加王乐君为被申请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乐君名下车牌号为豫CKZ1**号小型面包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乐君名下车牌号为豫CKZ1**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二、冻结担保人赵东根名下位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账号为262456809365)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