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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恢91号

黎友香与胡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友香,胡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黎友香

被执行人:胡佳申请人黎友香与被执行人胡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胡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传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