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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6382号

廖玉梅与符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玉梅,符美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6382号

原告:廖玉梅,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航,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美健,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廖玉梅与被告符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廖玉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玉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潜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