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6382号
原告:廖玉梅,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海航,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美健,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廖玉梅与被告符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廖玉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玉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潜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