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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1141-1号

高亚东与合肥徽之王家居有限公司、朱莉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亚东,合肥徽之王家居有限公司,朱莉红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141-1号申请执行人高亚东,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纬一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8033289-9。

法定代表人:戴帆,经理。被执行人朱莉红,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高亚东与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王家居有限公司、朱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莉红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4×××59账户一年,2017年6月2日冻结了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50×××23账户一年,2017年9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莉红名下支付宝账户一年。未查出其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皖01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计振东

审判员 夏 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恺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