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363号申请人执行人:四川蜀天泰线缆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联系电话:1828041****。
法定代表人:谢浩洲,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中全,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四川省宣汉市。联系电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四川蜀天泰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中全买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231000元,执行费3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李中全列入失信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乐潮蓉
审 判 长 刘建华
审 判 员 阳宇航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金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