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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1103号

新野县城乡规划局与林朋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野县城乡规划局,林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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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103号申请人新野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徐选举,局长。被执行人林朋,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林朋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行审15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明山

审判员  张朝凤

审判员  田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