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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986号

卢秋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体,卢秋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986号自诉人:龚文体,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姗姗,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卢秋生,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以被告人卢秋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与被告单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龚文体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龚文体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