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2131号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姜颖新,男性,1987年4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作出(2017)鲁011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姜颖新缴纳罚金5000元并退赔经济损失费2467元。逾期,姜颖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08月02日移交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姜颖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姜颖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姜颖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112执20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姜颖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刘克成
审判员 秦笃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