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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329号

李绪香、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绪香,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李绪香,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常升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杨首甲。申请执行人李绪香与被执行人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蔡劳人仲裁字[2015]第1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绪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李绪香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绪香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蔡劳人仲裁字[2015]第13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