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759号
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执行人:唐丽,女,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童装款370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75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四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兑现8700元,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款361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7530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显奇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丁军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