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申1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贯礼,男,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赵卫东,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伟恩,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新爱,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王洪飞,男,1953年4月3日,汉族,现因犯罪被羁押于河南省监狱。再审申请人刘贯礼因与被申请人王新爱、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豫09民终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刘贯礼申请再审的本院作出的(2017)豫09民终911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
审 判 长 董会平
代理
审判员 杨雷振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