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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申168号

刘贯礼、王新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贯礼,王新爱,王洪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申1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贯礼,男,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赵卫东,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伟恩,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新爱,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王洪飞,男,1953年4月3日,汉族,现因犯罪被羁押于河南省监狱。再审申请人刘贯礼因与被申请人王新爱、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豫09民终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刘贯礼申请再审的本院作出的(2017)豫09民终911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

审 判 长  董会平

代理

审判员  杨雷振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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