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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003号

黄京子与林春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京子,林春玉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黄京子,女,1946年5月10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林春玉,女,1959年10月14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京子与被执行人林春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2月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春玉名下位于延吉市X(延房权证字第X号、产籍号为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但因轮候查封不宜强制执行,并且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林春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权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