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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723号

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沐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沐光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7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化工路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213380。

法定代表人:熊泽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沐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黄土坡昆瑞路泰来物流新仓库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729795-3。

法定代表人:段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沐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14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314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6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昆明沐光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