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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2211号

朱海艳与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海艳,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211号

原告:朱海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

被告:刘永武。

被告:卢松梅。

被告: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郑兆山。上述四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艳与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艳撤回对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朱海艳负担。

审 判 员  丁 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朝军

书 记 员  蔡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