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211号
原告:朱海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
被告:刘永武。
被告:卢松梅。
被告: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郑兆山。上述四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艳与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艳撤回对被告刘永武、卢松梅、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兆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朱海艳负担。
审 判 员 丁 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朝军
书 记 员 蔡 成